《扶桑米国和亲约定》-18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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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米人保存的版本,扶桑保留的版本因为失火烧掉了。
在这个版本之后,双方还签订了附约十三条,是更详细的解释。
签订日期是和历嘉永七年三月六日(西洋历1854年3月31日)
用英吉利,扶桑,兰国三种文字,草成条约书各三份。(据说有唐文版本,但没有证据证明)
内容如下:
“米利坚合~众国与扶桑帝国,以两国人民诚实不渝的亲睦和交往为旨,缔结此后遵守的条文。由合~众国派全权代表佩里赴扶桑,扶桑君主派全权代表林大学头,井户对马守,伊津美作守,鹈殿民部少辅,以敕谕为信,双方订立左约:
第一条:日本与合~众国,其人民为结永世不朽的和亲,无地域及人品的差别。
第二条:伊豆下田,松前箱馆两港,扶桑政府对美国船只所缺乏的薪水食品煤炭准备给予,又下田港,条约书签字时,即开放,箱馆则在来年三月开始开放。
第三条:合~众国船只漂至扶桑海时,扶桑给予援助,漂民护送至下田或箱馆。至于扶桑漂民及其所有物品,亦受同一待遇。又援助漂民所用费用,两国花费相等,故不必偿还。
第四条:漂民或来国的人民,与他国受同等的优待,不得拘禁,但应服从正直的法度。
第五条:合~众国漂民等,在下田,箱馆中,与在长崎的唐人,兰国人待遇相同,不得拘禁。下田港内小岛周围凡七里之内,得任意徘徊,箱馆方面待日后决定。
第六条:必须物品及其他,双方谈判后决定。
第七条:合~众国船只,至下田,箱馆两港时,须以金银钱及物品,购买所需物品,应依扶桑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求薪水食品煤炭及其他必须品时,由当地官吏办理,不得私自买卖。
第九条:扶桑政府给其他国家更有利条件时,米国得均霑之。
第十条:合~众国船只,若非遇飓风,不得泊下田,箱馆两港之外。
第十一条:两国政府自签字后十八个月,合~众国官员,得派驻下田。
(这条有争议,幕府认为根据日后的附约,是必须双方同意后才可派驻使节。但米人认为一方认可即可成行。)
第十二条:此次缔结之条约,两国应当坚守。合~众国总统批准后,致书扶桑大君,自今后十八个月,由君主批准之。”
这是长期锁国后的第一次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九条的最惠国待遇,其他尚无辱国之处。
同年6月18日(和历嘉永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双方在附约十三条上签字。
增加了以下细则——其它细则实在找不到,抱歉!
米国人可以移动的范围只限于距离下田7里、函馆5里内,不能进入武家·町家。
米国人暂定的休息所位于仙寺·玉泉寺,美国人墓地位于玉泉寺。
米国人不能捕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