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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读者大大这个官司问题并不是说政府没理,只是说这里面的操作不正规,有些事情是不能查的,一查一个准!九十年代法治还不健全,如果有祁同伟作保,这场官司一定会引起震动,官场讲究的就是一动不如一静)
祁同伟也不慌开口继续说话,会场充满了整个压抑的气氛。
在这时王康以为祁同伟是没有办法了,才开口说道:要不然陈副镇长你再去沟通沟通,看能不能在补贴上在高一点?
陈建确实唱着双簧道:“厂子已经是别人的了,能出个五万已经是别人老板看在石头庄的工人辛苦才给的!。”
祁同伟这时候抓住一点对着陈建说道:“陈建你说厂子已经是别人的了,这手续上是不是不合道理。”
“按你们所说和资料显示,上一任接盘的人并没有涉及债务转移或者重组,是不是有点不合规,至少在法理上有问题!”
陈建一时间没有发现祁同伟在套他的话。
便直接说道:“按合同上的规定没有付清设备尾款,厂子是抵押,所以归属权当然是设备商的。”
祁同伟就是等陈建说出这句话。
祁同伟顺势朗声道:“大家也都听清楚了,这个厂子其实已经经过一次产权的变动了,可是这个债务并没有动,按理说当第一任老板接手的时候,债务随自应该转变到那位老板身上。”
怎么可能一下就变到设备上去了!
陈建想到这移动不移动有什么区别?
人都已经跑了这有什么用?
祁同伟看出他的疑惑解答道:“集体产权的转移一定要合规合理,如果连基本的账务都没有做好,是不是也能证明这次变动有问题呢?”
陈建突然发现有坑。
急忙咬死道:“不管谁的老板都是以场子抵押的,所以还不上钱就应该付给设备商。”
祁同伟摇头道:“当第一任老板接手了后这个债权就已经移动了,只要是他们签订了转让合同,就应该重新和设备商签订抵押合同,而不是用之前的协议!”
或者陈副镇长你一早就知道这个厂子会违约?
所以就没有管整个债权的移动,等到第一个老板干不下去,就好来接盘?
为什么产权移动了没有签订新的债务合同!
这本来就是不合逻辑的。
陈建一时间被祁同伟给绕进去了,他不知道产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也难为他了,没读多少年的书……
跟祁同伟这个汉大政法系毕业的在法律条文那是天差地别的理解。
按目前的法律条文来说产权和债权是相互独立的,所以这次抵押只能说是设备的抵押,不能说整个厂子进行抵押,否则怎么可能在债权不动的情况下产权进行了转移呢?
祁同伟的话声不大,却让众人一下陷入了思考……
这些人吃了没没有读书的亏祁同伟心里暗道。
不过不等祁同伟继续说道,王康这时候发言了。
王康:祁镇长说的有理,但大多数干部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所以说在合同上有所遗漏是情有可原的,毕竟大家都是瞎子摸象,要摸了才知道对吧!
这个合同双方都是认可的,所以按常理来说还是有效的,如果都按祁镇长那么说农村大部分的合同都不是有效的了,哪就不做生意了?
祁同伟看着王康,果然不愧是书记,比这个陈建没有那么好忽悠…!
祁同伟这时候说道:“这件事到底是不是王书记说这么回事,我们是说了不算的,政府职能是不一样的,这件事应该交给人民法院来判定。”
不过法院要是介入这件事情,那就麻烦了,资金来源等等…方方面面都是要调查的。
也不知道陈副镇长那边联系的设备商是不是经得起这样的调查,或者说接不接受的了长时间审理。
陈建一时间哑住了,这他根本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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