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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一番商议后,合约就最终订立了。
甲方:李泰
乙方:尹德妃母亲
内容:现乙方因需要购买药物而向甲方贷款。
贷款金额为十万贯。
按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该笔款项将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一万贯,归还日期为每月的第一日午时。
备注1:如乙方没有按期归还贷款,甲方有权利动用任何手段去追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追讨,恐吓,绑架,殴打,抢劫。
备注2:如乙方延迟归还一期贷款,甲方有权利单方面征收惩罚性利息到总贷款额的一半,并按惩罚性利息数额延长还款期而不另行通知乙方,惟甲方必须确保乙方每期还款额不超过1万贯。例子为是次乙方贷款金额为十万贯,乙方一旦没有按期归还贷款,甲方有权利单方面增加5万贯惩罚性利息和同时延长5期还款期而不另行通知乙方。
备注3:如甲方认为最终还款额超出乙方能力范围,甲方有权利自行变现乙方资产而不另行通知乙方。
备注4:如变卖乙方所有资产后仍未能偿还余下欠款,甲方有权利单方面将乙方家族人口充作奴隶以弥补损失而不另行通知乙方。
备注5:如乙方提前偿还欠款,甲方将有权利征收惩罚性利息到总贷款额的一半,所以乙方在提前偿还贷款前必须先考虑清楚。”
好吧!写完这么长的一条合约,李泰发现自己颇有几分黄世仁逼杨白劳卖女儿的架势。
唉……看来来了大唐几日就已经学坏了!!!
至于一开始不是说好了十万贯吗?怎么变成了十万贯?
这话说得真新鲜,分期还款难道不用利息吗?他只不过是收了两成利息而已,对比朝廷和其他大户来说可以说是相当公道!
古代的借贷业务并不像后世般严格规范,如后世利息最高不可以超过某个数值,否则就违法,而在古代则毫无规范,只要借钱和放贷人双方同意,那利息是多少都可以,而且一但欠债人还不上钱,放贷人还可以请官府判决,将欠债人罚没为奴。
所以李泰这份合约看似很过分,但其实是合法的!
尹德妃签过合约后,李泰就从百宝袋拿出了一颗马上治愈伤口药,而尹德妃也迅即从李泰手里接过。
不过唯一比较令李泰不满的是尹德妃的母亲在见到马上治愈伤口药时,竟然嘟囔着道:“这颗药这样小,还没一截手指头大呢!竟然收这样贵,也太黑心了吧!”
占了便宜的李泰自然不会跟一个妇道人家计较,权当是听不见了。
而尹德妃拿到药物后就马上吃了它,可吃下没一会,她就只觉浑身剧痛,然后就不自觉地大声尖叫了出来,那声音剌耳得李泰的耳朵也感觉到疼痛,下意识地用手把耳朵掩住。
而在尹德妃身旁的尹德妃母亲一见到女儿神情扭曲地尖叫,也顾不得耳朵的疼痛,用手抓着尹德妃的肩膀,紧张地问:“怎么了?发生了什么事?”
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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