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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子。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支付租金是用的自己的钱还是用的第三人的钱不确定。
第三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记录,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人口头上这么说,但是并不代表实际中就是这么做的。
第四份证据,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这是第三人与被告间的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原告律师道。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她虽然经验不足,但是从方轶提供的证据中她已经对整个案情有了初步判断,之前原告来找她时,所说的话是存在偏差的,比如原告和第三人故意隐瞒了,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事。
但是她接受了委托,就要替当事人说话,即便知道了真假对错又怎样,她的工作不是去探讨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虽然她的心里也很矛盾,但是她必须这样去做。
“第三人质证。”女法官道。
“我认可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但是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完毕。”第三人道。
“不认可的理由是什么?”女法官问道。
“我……我跟她聊天归聊天,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我给她的钱就是赠与。”第三人眼神恍惚,时不时的瞟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自家媳妇。
“原告,你们说第三人转给被告的钱是无偿赠与,除了已经提交的证据外,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钱是无偿赠与?”女法官问道。
“没有其他证据,这十五万三千元,是分批转的,小额的款项一二百元,大额的款项三五千元,因第三人和被告双方存在非正常关系,从常理来讲,这些钱都应该属于赠与。”女律师辩解道。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与被告是共同居住生活,还是偶尔住几天?”女法官问道。
“基本上在原告不在家期间,第三人都是在被告处居住。”方轶道。
“原告,你的工作性质是什么样的,是否需要经常出差?”女法官问道。
“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担任总经理,所以属于常驻外省,每隔一段时间可以休假。”女律师道。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这是事实,只要法官到单位一调查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师犯不着为这事撒谎。
“第三人,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胖子,眼神中闪过一丝厌恶。
“是,我媳妇经常不在家。所以我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三人的态度很好。
“第三人,你是经常居住在被告处吗?”女官问道。
“大部分时间是在她哪居住。”第三人道。
“伱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我在县里开了一家劳务公司。”第三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