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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他一样。
只是,人最不能做到的是,回到从前。
给做坏事的人描述他的主观心理,仿佛是在为他脱罪?
可是是否有罪,谁又能定义呢?
罪这种东西,本来就是人为的。
人依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违反某种规矩,就是罪,就要受到惩罚,这样他就不敢再坏规矩了。
看到坏规矩的人受了惩罚,看热闹的群众自然也有害怕的心情,不敢轻易去破坏规矩。
所以,罪,就是破坏某些人制定的规定,那某些人是谁呢?是有能力的人,是掌控一切的人,是胜利了的人。
所以,说起来我们真没资格给别人定罪。
记得之前我想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好奇翻着刑法书,才发现人类自欺欺人的理论越发精致了,后来我去了一趟法院,有个短头发女孩给我留下了很浓厚的印象。
我是她面前的电脑屏幕,她是辩护人,对了,说人话就是,给大众认为的‘罪犯’辩驳的人,但其实在审判当中‘罪犯’这个词是不能用的,我们只能用‘被告人’,因为这里的法律写得很清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当然在很久以前,一般你被抓了,在公堂上跪下那一刻,你就是罪犯了,认罪只是时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
后来有个人叫做贝卡利亚,他讲了一段好像很厉害的话:
‘在法官判决以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他弄了个好像很厉害的词,叫做‘无罪推定’。
我眼前的女孩子在温暖台灯下彻夜彻夜地研究这些精致的理论,然后她那天在为她的委托人做一件似乎很厉害的事情,叫做‘无罪辩护’。
就像是大声告诉别人,我的当事人没罪,而且我告诉你为什么没罪,当然,她其实并不大声,但是声音很让人舒服,却不是犯困那种,也不是激昂演讲那种。
只是,在告诉我么什么而已,她,正在尝试在规则内取胜,现在走到了最后陈述的时候:
“首先,我们对这个悲剧深感遗憾,没人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方当事人在意外发生之后,在自己受伤的同时,依然不忘察看和照料一同倒地的死者,他已经在他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范围内作出最大的补救措施,他并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医学培训,也没有处理过伤员的经验,当下醉倒的死者倒地之后并无任何外伤痕迹,仍然具有呼吸甚至打呼噜,在他的认知里是属于不会后致命危险的情况,同时我方当事人是并不知晓死者曾经做过割胆手术,在死亡原因上............”
是我一大堆不懂的术语,我开始有点困,屏幕亮度有点降低:
但我努力地想要继续听完:
“同时,公诉方提供的几位证人的供词,所陈述的情况有着明显的矛盾,当晚第二现场的房门到底有没有被锁上,房间里给死者热敷头部的毛巾是否染血,120是谁拨打的,证人的表述是不一的。而证词里提及的走廊摄像,公诉方并没有提供。还有,当晚也有一个在场者,但是却没有这个人的笔录。公诉方所还原的所谓案件事实并非有百分百证据支持,其中支持公诉方认定的事实的大多为口供。”
其实我不了解案情,但是这个女孩笃定而认真的样子,让我感觉在看电视剧,屏幕又变得亮一点,似乎想要为她打一下光。
“至于现场勘验报告里提及的在第一现场发生的碰撞事故,报告指出在违章停放的小货车上存在有刮痕,在涉事电动车前挡板上也检出了小货车的油漆,以及地上的刹车痕迹,但是并没有提供当时的录像,而起诉书里说的超速也只是从我方当事人的表述里推测的,结合死者的身体状况,那时发生的碰撞意外并不就是导致死亡的必然原因.......”
“公诉方所认定的事实里,根本就存在诸多疑点,而证据也不充分,不足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不是去针对疑点去展开深入的调查,而是对我方当事人采取诱供的行为,这是不符合规定,并且对我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
“综上所述,这个认定案件的证据不足,事实不充分,当案件存在合理疑点时,疑案应作无罪判决,我方当事人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请合议庭认真考虑我方答辩意见,做出公正的裁判,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我不知道后来审判的结果是怎样的,但是在那个下午,那个女孩说服了在场的许多人,依照法律去说服,依照事实去说服,在规则内取胜,也许,她已经做到了吧。
不是有句老话,公道自在人心?